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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先生
服務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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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先生服務有限公司

條款與條件

1. 定義

  • 客戶:指與「行李先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訂立合約或使用其行李運輸及寄存服務之個人或法人。
  • 交付地點:客戶指定欲將行李交付之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機場、飯店或其他指定地點。
  • 領取地點:客戶使用服務後領取行李之地點,包括但不限於機場、飯店或其他指定地點。
  • 線上預訂:指透過本公司網站線上預訂系統、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進行的預訂服務。
  • 透過第三方預訂:指透過本公司合作夥伴或旅行社進行的服務預訂。
  • 預定時間:指訂購服務之日期。
  • 行李托運時間:指本公司約定之自機場或飯店寄送行李之具體時間。
  • 聊天應用程式:包括但不限於 Line、WhatsApp、Kakao Talk、WeChat 或任何類似平台。
 

2. 服務範圍

本公司提供之服務僅限於行李之領取、寄存及運送。

 

3. 服務條件

3.1 客戶預訂及預訂系統

  • 3.1.1 客戶可透過本公司預訂系統、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聯絡本公司進行服務預訂。
  • 3.1.2 客戶之預訂僅於同意本條款並經本公司以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發送之確認通知、或使用完整填寫之承運商表格標記行李後生效。
  • 3.1.3 本公司保留拒絕接受任何預訂之權利,並將以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通知客戶。
  • 3.1.4 因不可抗力因素影響,本公司得為確保安全與營運必要而取消已確認之預訂,並通知客戶(依第 11 條規定處理)。

3.2 服務價格

服務價格以本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最新價目表為準,並於確認預訂時生效。促銷期間之價格可能與價目表不同,以本公司透過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所通知之價格為準。本公司保留隨時更改價格之權利,但已確認之預訂不受影響。

3.3 行李遞送通知

行李送達交付地點時,本公司將透過追蹤系統、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通知客戶。若客戶要求以簡訊或電話聯絡以處理運送問題,需支付相應之額外費用。

3.4 條款適用與修訂

本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提供之所有行李運輸服務,無論是否透過線上預訂。條款自公布於本公司網站時即生效。修訂後條款適用於修訂日後所有新訂單;已成立之訂單仍適用成立當時之條款。

3.5 取消與退款

  • 3.5.1 客戶於使用日前一日 18:00(服務所在地當地時間)前提出取消者,可全額退款。
  • 3.5.2 逾期取消、當日取消、未依流程完成交件或 No-Show 者,視同已使用過本服務,恕不退款或賠償
  • 3.5.3 取消須透過原預訂管道提出(本公司網站、電子郵件或聊天應用程式);透過第三方平台預訂者,依該平台規範辦理。
  • 3.5.4 退款方式以原付款管道退回,並於 7–14 個工作日內完成;第三方平台下單者,依該平台規範為準。

3.6 流程遵循與未交件(No-Show)

重要提醒:客戶須依預訂確認信或本公司通知之流程完成交件,未依流程交件或 No-Show 者恕不退款或賠償。
  • 3.6.1 客戶須依預訂確認信或本公司通知之流程完成交件(例如:於指定時限前將行李交至指定櫃台/地點、完成標籤張貼與資料確認、保持聯絡電話暢通、出示訂單編號與身份證件等)。
  • 3.6.2 因客戶未依流程交件、提供錯誤或不完整資訊、或於約定地點/時間無法交付而致未收件或延誤者,視為 No-Show,本公司恕不退款或賠償
 

4. 合約效力

4.1 客戶或其代理人透過本公司網站(www.mrluggagetw.com)、本公司地點或合作飯店進行之預訂,均視為要約。運輸合約僅於本公司接受後生效。

 

托運條款

1. 行李接受及檢查

  • 1.1 安全檢查:客戶交付行李後,本公司有權進行合理之安全檢查,以辨識潛在爆炸物或非法物品;必要時得要求客戶當場開啟行李。客戶拒絕檢查者,視為不接受本條款,本公司得拒絕承運。
  • 1.2 閉合與上鎖:行李於處理前應正確關閉並上鎖;未妥善閉鎖者,對因此生之遺失或損壞本公司不負責。
  • 1.3 尺寸/重量/外觀:行李之尺寸、重量或外觀如與訂單不符,或客戶不同意必要之紀錄方式(含既有損傷紀錄),本公司得拒絕承運。

2. 客戶資料與訂單

  • 2.1 行李標記:僅運送附有訂單編號與客戶資料之行李;其他行李需另行訂購。客戶應確認運送件數。
  • 2.2 團體訂單:團體旅遊應逐件填寫訂單。未提供有效資料者,本公司得拒絕受理。
  • 2.3 行李價值:單件價值逾新台幣 20,000 元或 600 美元之行李不得托運;客戶如欲獲得更高保障,應於寄存/運送前自行投保。本公司提供之服務不構成保險契約。

3. 責任與賠償

賠償上限:每件行李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20,000 元或 600 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 3.1 責任期間:本公司之責任自收受行李時起,至交付於約定領取地點時止;行李於飯店寄存期間之風險由飯店與客戶自負。
  • 3.2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如天災、戰爭、政府管制、交通中斷等)致無法運送或延誤者,本公司不負退款或賠償責任。
  • 3.3 理賠處理:如發生損壞,客戶應即刻通知並填寫索賠表;保險或理賠處理時間約 15–30 個工作日(以實際保險人或處理單位為準)。
  • 3.4 重量限制:單件行李超過 25 公斤者,本公司不承擔相關風險與責任,並得拒絕承運。

4. 遺失、損壞或延誤

通報時限:客戶應於行李領件後 2 小時內向本公司提出遺失或損壞通知,逾期未通報者視為驗收無誤。
  • 4.1 通報時限:客戶應於行李交付後2 小時內(以領件時間起算)向本公司提出遺失或損壞通知並提供證明;逾期未通報者,視為驗收無誤。
  • 4.2 賠償上限:每件行李之最高賠償金額為新台幣 20,000 元或 600 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 4.3 行李延誤:如因本公司之過失導致行李延誤,本公司僅就因此所生之合理直接損失負責,最高賠償額同第 4.2 條;因延誤所生之間接或後果性損失(如行程取消、交通/住宿費用、機票/車票損失、商業損失等),本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4.4 行李延誤補救措施:如因延誤致客戶需先行登機離境,本公司將以快遞方式(費用由本公司負擔)將行李送達客戶指定之地點,惟不承擔其他任何費用或賠償責任。

5. 責任例外

  • 5.1 高價/敏感物品:本公司不對以下物品承擔任何直接或間接責任:現金、有價證券、票券、重要文件、護照、珠寶首飾、貴金屬、寶石、古董、藝術品、名錶、電腦(含筆電/平板)、相機、鏡頭、攝影器材、手機及其配件、資料儲存裝置、易碎品、易腐品等;即便置於行李內亦同。
  • 5.2 非法或危險物品:違禁品或危險物品之存放、運送及其導致之任何處分或損害,概由客戶自行承擔。

6. 責任限制

  • 6.1 實際價值:對遺失或損壞之賠償以行李之實際價值為限,且每件上限為新台幣 20,000 元或 600 美元(以較低者為準)。
  • 6.2 間接損失:本公司不負擔任何間接、特殊或後果性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商譽損失、旅程延誤成本、機票/車票損失等)。

7. 其他注意事項

空趟費用:如因客戶預訂錯誤地點、要求再次配送或再次取件,每增加一次配送或取件,將加收新台幣 350 元空趟費。
  • 7.1 禁運物品:客戶不得託運武器、彈藥、爆裂物、腐蝕性、易燃或其他危險品;本公司保留拒絕承運之權利。
  • 7.2 逾期費用:超過保管期限之行李,將依本公司公告標準收取逾期費用。
  • 7.3 空趟費:如因客戶預訂錯誤地點、要求再次配送或再次取件,每增加一次配送或取件,將加收新台幣 350 元空趟費,由客戶支付。

8. 客戶責任

  • 8.1 資訊準確:提供準確之個人資訊與行李資料,以利正確處理運輸。
  • 8.2 法規遵循:遵守相關法律及規範,不得託運違禁品或非法物品。
  • 8.3 投訴處理:對服務不滿應即時通知本公司,以便迅速處理。
  • 8.4 封裝妥善:確保行李符合運輸要求並正確封裝,以降低損壞風險。

9. 修改條款

  • 9.1 本公司保留隨時修改托運條款之權利;修訂後將於本公司網站發布並自發布日起適用於新訂單。已成立之訂單,仍依成立當時條款辦理。

10. 爭議解決

  • 10.1 友好協商:因本協議所生之爭議,雙方應先行友好協商處理。
  • 10.2 管轄法院:協商不成者,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1. 不可抗力

  • 11.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恐怖攻擊、罷工或勞資爭議、交通管制或禁運令等;本公司對因此致之延誤、取消或遺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 11.2 服務中斷:若因不可抗力致服務中斷,本公司將於合理範圍內盡力通知與協助,但不對因此造成之損失負責。

12. 其他規定

  • 12.1 完整協議:本協議構成雙方就行李托運事宜之完整協議,取代先前一切書面或口頭約定。
  • 12.2 可分割性:本協議任一條款被法院裁定無效或不可執行時,其餘條款仍屬有效。
  • 12.3 語言版本:如本協議之不同語言版本內容有歧異時,以中文版本為準。

13. 效力及接受

  • 13.1 協議生效:自客戶開始使用本公司服務或透過網站進行預訂之日起生效。
  • 13.2 接受條款:客戶使用本公司服務或透過網站完成預訂,即表示同意遵守本協議全部條款與條件。
最後更新:2025-08-26 20:00 (UTC+8 )